關於TCT

關於本社TCTDC

2020年我們與台灣各區域農民討論,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2022年邀集全國各地小農共同籌組,在2024年合作社完成立案,秉持「One for all;all for one」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核心價值,期望藉由大家共同的力量,凝聚台灣地質公園各區域農民並整合外部資源,再造並活化地方產業。
所謂:「一個人走得快、一群人走得遠。」未來將結合全國地質公園,推出社員在地質公園所生產優值農特產品,一起為台灣山林、海洋守護;同時與台灣繪本協會合作,為台灣藝術、文化而努力,行銷全國,共同成就、共同成長。
本社業務:
一、 運銷:辦理社員生產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運銷進、出口業務。二、 供給:辦理社員生產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所需原料、 資材之供應業務。三、 加工:設置及經營咖啡、茶葉及相關產品之加工廠,辦理社員生產咖啡、茶葉相關產品之加工業務。四、 生產:辦理社員種植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之生產業務。五、 代辦:接受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六、 其他:生產技術輔導及產銷推廣業務促進社區發展、休閒農 業發展相關業務,建置軟硬體設備及物流中心及實體店展售區。 

本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台灣咖啡茶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合作社,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台灣各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雲林縣古坑鄉草嶺村1-934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十八歲有行為 能力;實際從事咖啡、茶葉生產及相關產品加工製造業者,且無褫奪 公權、宣告破產之情形者。社員以每一經濟獨立戶內一人參加為限。 第七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 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不符第六條與第七條所規定社員資格。 二、 死亡。 三、 自請退社。 四、 破產。 五、 除名。 第九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 求書。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 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二、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三、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四、 連續二年未出席社員大會者。五、 一年內未與本社交易者。 六、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七、 擅自以合作社名義對外非法吸收股金或擅自作不實之宣傳經查屬 實者,並依法追訴之。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 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二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百元整,視社務發展狀況得以調整社 股金額,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千股,入社通過後一週內繳清。 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上述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修訂章程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 定期限及法定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社股時,停止選舉 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出席權、提案權、交易權、法定 書類查閱權。 第十三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 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 債務。 第十四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五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 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符合第六條規定及依第七條規定程序申 請入社。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六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 本社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並依 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理事 主席連選得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 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本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 依次遞補。 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 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 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第二十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一條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由社務會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 限。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 通過各種章則之制定或修訂。 三、 審議業務計畫、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 四、 審議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五、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八、 審議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 九、 通過本社解散或與他社合併。 十、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二、 製作業務報告書及相關決算報表。 三、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四、 任免總經理與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五、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提議事項。 六、 調解社員間糾紛。 七、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對於社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九、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十、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本社社務、業務執行狀況。 二、 監查本社財產、財務狀況。 三、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 四、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五、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六、 辦理預、決算之審核,製作決算審核報告。 七、 提出監查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本社置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秘書、經理、副理、文書、會計、 出納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技術員若干人,由經理 提請理事會聘免之。 上述聘任人員依業務發展及工作需求做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置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 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七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及產銷班,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會 聘任,各種委員會及產銷班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無給職,但有支給公費或出席 費之需,應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 第二十九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 期為三年。該代表被選為聯合社之理監事時,其理監事之任期以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 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 理事會、監事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 二、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 事會召集。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 得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 半數之決議,本社解散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 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 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或社員召集時, 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三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其會議主席由理、 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 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第三十五條 各項法定會議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 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七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 運銷:辦理社員生產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運銷、出 口業務。 二、 供給:辦理社員生產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所需原料、 資材之供應業務。 三、 加工:設置及經營咖啡、茶葉及相關產品之加工廠,辦理社 員生產咖啡、茶葉相關產品之加工業務。 四、 生產:辦理社員種植咖啡、茶葉及相關附屬產品之生產業務。 五、 代辦:接受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六、 其他:生產技術輔導及產銷推廣業務促進社區發展、休閒農 業發展相關業務,建置軟硬體設備及物流中心及實體 店展售區。 第三十八條 本社對社員辦理有關共同運銷、利用、生產及其他供給、代辦等 事項,所收取相關費用標準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九條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應善盡保管之責任,除天災及不可 抗力外,其風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第四十條 本社徵集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應覈實登記運銷交易數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徵集社員之生產物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其 標準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第四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理事會應 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 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決算審核報告書,提報社員大會審議。 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股息(以臺灣銀 行一年期定存利率為上限)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 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 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短絀外,不得動用。 但公積金超過股金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得經社員大會 議決,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二、 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供社會福利、公益事 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之用。 三、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監事及其他聘任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 辦法,由社務會決定之。 四、 以百分之七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 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充任之,必要時從社員中選任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短絀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 由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 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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